1.技術要求
1.1 軸承零件退火后的技術要求
1.1.1 硬度:軸承零件退火后的硬度應為 197 HBW~255 HBW(壓痕直徑為 4.3 mm~3.8 mm)或 94 HRB~100HRB。
1.1.2 顯微組織:軸承零件退火后的顯微組織應為均勻分布的細粒狀珠光體,允許存在分散的一次碳化物。不允許有孿晶狀碳化物組織存在。
1.1.3 脫碳層:軸承零件退火后的脫碳層深度不應超過淬火前單邊最小加工留量的 2/3。
2.軸承零件淬回火后的技術要求
2.1 硬度
2.1.1 軸承零件淬回火后的硬度不應低于 58 HRC。
2.1.2 需經高溫回火的軸承零件,其回火后的硬度值應符合下表的規(guī)定。

2.1.3 軸承零件淬回火后同一零件的硬度差應符合下表 的規(guī)定。


2.1.3 軸承零件淬回火后同一零件的硬度差應符合下表 的規(guī)定。

2.2 顯微組織:軸承零件淬回火后的顯微組織由馬氏體、一次碳化物、二次碳化物和殘留奧氏體組成,不允許有嚴重欠熱組織和過熱組織、孿晶狀碳化物組織存在。顯微組織應符合第二級別圖的第 2 級~第 5 級;如硬度符合 3.2.1 的規(guī)定,允許有第 1 級欠熱組織存在,不允許有第 6 級所示的孿晶狀碳化物組織存在。
2.3 裂紋:軸承零件淬回火后不應有裂紋。
2.4 脫碳及軟點:軸承零件不應有脫碳或軟點。
2.5 斷口:軸承零件淬回火后的斷口應為淺灰色細瓷狀,應符合第三級別圖的第 2 級,不應有第 1 級欠熱斷口和第 3 級過熱斷口存在。
2.4 脫碳及軟點:軸承零件不應有脫碳或軟點。
2.5 斷口:軸承零件淬回火后的斷口應為淺灰色細瓷狀,應符合第三級別圖的第 2 級,不應有第 1 級欠熱斷口和第 3 級過熱斷口存在。
2.6 回火穩(wěn)定性:軸承零件按工藝文件規(guī)定的回火工藝規(guī)范進行再次回火,在原來位置相應點的最大硬度差不應超過1 HRC。
2.7 鋼球壓碎載荷:公稱直徑(D w )為 3 mm~50.8 mm 的鋼球淬回火后和成品的壓碎載荷值不應小于附錄 D 的規(guī)定。D w <3 mm 和 D w >50.8 mm 的鋼球可不進行壓碎載荷試驗。
2.8 耐腐蝕性:軸承零件經耐腐蝕試驗后,其工作表面不應有銹蝕和點蝕,零件打字處、倒角及尖角處允許有可擦去的輕微銹蝕及點蝕。
2.8 耐腐蝕性:軸承零件經耐腐蝕試驗后,其工作表面不應有銹蝕和點蝕,零件打字處、倒角及尖角處允許有可擦去的輕微銹蝕及點蝕。
2.9 鋼種混料:軸承零件不允許有混料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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